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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16:36 335

姬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姬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811民初12193


当事人  原告:姬某。
  被告:戴某。
  原告姬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姬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姬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