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728民初1373号
当事人 原告:江某。
被告:熊某。
原告江桂红与被告熊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当日向原告江桂红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83元,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桂红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周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