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2531民初657号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是自愿的,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周贵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娘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