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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18:11 321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1、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2531民初657


当事人  原告:李某1。
  被告:李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李某1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是自愿的,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周贵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娘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