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22财保8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某,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现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申请人刘舒婷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路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金某150万元)。申请人刘舒婷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提供的编号为xxx单保函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法院受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因本案导致错误保全由法院判决生效后,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赔付之日止失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舒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泓龙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路房屋的产权产籍(保全价值为1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续行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刘舒婷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某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落款
审 判 员 李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欢
书 记 员 李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某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附法律依据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