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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19:28 363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70171


当事人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九林,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辩称  本院受理原告刘京阳(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以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应当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长期居住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水韵风情庄园五区3号楼-1至3层3-01,该地址为被告经常居住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税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