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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20:25 326

马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4民初16710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芳与被告郭君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芳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芳以自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小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小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段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