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6710号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芳与被告郭君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芳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小芳以自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小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小芳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段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