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邱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621民初2480号
当事人 原告:邱某。
被告:李某。
原告邱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邱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诉讼。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石青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