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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21:22:11 335

孙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与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3民初12485


当事人  原告:孙某。
  被告:傅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广东广信君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广东广信君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与被告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傅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院×号院×住房一套的产权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3、判令被告支付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租,按照每月3500元计算;4、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2月20日在顺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出生日期2004年2月12日。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入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房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苑×号院×,汽车车型为别克,车牌号为×××。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12月15日在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归被告所有,女儿由原告抚养,夫妻名下的房产归原告和女儿共同所有产权。由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为按揭方式支付,每月房贷均由原告以个人收入支付,房屋贷款年限为二十年。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取得房屋产权,2014年10月开始每月由原告还房贷,还有将近13年需要每月还房屋贷款,女儿刚满18周岁,尚未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故没有能力和原告一同支付房贷,原、被告一致同意该房屋产权先归原告所有,等原告百年之后该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为了明确产权利益,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傅某辩称,第一,原告要求将诉讼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诉房屋是原告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和被告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在双方离婚的时候被告将自己的份额留给了自己的女儿,产权即使要过户,也只能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不能归原告所有,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关于原告增加要求腾退房屋的请求,同样没有事实根据,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房屋居住使用权约定,而且从离婚之后,双方居住的实际情况看,是原告从涉诉房屋搬出去了,涉诉房屋继续由被告和女儿使用,双方没有约定要求被告腾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中没有写明只有原告有使用权,双方默认状态就是被告和女儿居住。第三,要求给付房租,第二点不成立,第三点也不成立,另外强调房屋是两限房,是以三人的名义共同申请的,三个人都有居住使用权。第四,原告和被告的女儿孙某1表示对于其母亲赠与她的份额,返还给其母亲,孙某1目前已经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某1有两个意思,一是按照离婚协议,被告将自己份额过户给女儿,女儿放弃,还是归还给原告;二是如果接受赠与,那么女儿份额还是归被告,不是归原告,即使按照协议,孙某1同样把这部分返还给被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孙某与傅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12日育有一女孙某1。2014年,孙某、傅某以家庭名义申请限价商品房一套。2014年8月15日,北京首开中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卖人)与傅某、孙某(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约定房屋坐落为顺义区×镇×村东×某住宅楼(限价商品房)×层×单元×,总价为587574元,买受人采取贷款方式付款:商业贷款,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43.84%,其余款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借款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房;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买受人向其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买受人购买该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的,转让该限价商品住房时,买受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按照届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孙某、傅某支付购房款257574元,剩余330000元通过贷款支付。2019年5月10日,涉诉房屋登记在孙某、傅某名下,坐落为顺义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权利性质为出让/限价商品住房,房屋建筑面积80.63㎡。
  2021年12月15日,孙某与傅某离婚。双方于当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基于孩子情况,孩子跟男方一起生活,生活和学习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自愿。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对方。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苑×号院×楼×门×室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房屋性质是两限房,三人申请所得。傅某自愿把她的那一份留给女儿孙某1,此房屋属于孙某和孙某1共同所有。(3)其他财产:男方名下的别克汽车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四、债务的处理:房贷由男方承担,双方如对外有其他负债的,由各自自行承担。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男女双方生活困难,互相不牵扯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事宜。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孙某以诉称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傅某主张女儿愿意将所赠房产份额归还母亲并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并提交《声明》及《房屋产权赠与撤销协议》予以证明。《声明》记载:声明人孙某1……我父亲孙某与母亲傅某于2021年12月15日协议离婚,离婚前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镇×苑×号院×号楼×单元×室,此房屋为孙某、傅某、孙某1三人共同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房屋总面积80.6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书的权利人是:孙某、傅某。房屋情况:共同共有。离婚协议中第三项(2)条款为:傅某自愿把她的那一份留给女儿孙某1,此房屋属于孙某和孙某1共同所有,此协议未公正、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基于本人已经年满18周岁,父亲已经再婚,我选择和母亲共同生活。在此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孙某自愿放弃母亲赠与的北京市顺义区×镇×苑×号院×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份额,继续归还给母亲傅某所有。我愿意和母亲继续共同在现住址生活。此房屋仍为孙某、傅某共同共有。声明人孙某1手写签名捺印,时间2022年6月21日。《房屋产权赠与撤销协议》记载:甲方傅某,乙方孙某1……甲方于2021年12月15日与前夫孙某协议离婚,离婚前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苑×号院×号楼×单元×室,此房屋为孙某、傅某、孙某1三人共同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房屋总面积80.63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书的权利人是:孙某傅某。房屋情况:共同共有。现因孙某1高考结束刚刚得知父母离婚事宜,自愿选择跟母亲生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屋产权份额赠与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现就离婚协议中第三项(2)条款的房屋赠与内容进行撤销,内容为:傅某自愿把她的那一份留给女儿孙某1,此房屋属于孙某和孙某1共同所有。此协议未公正、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基于孙某1已经年满18周岁,已经表明自愿放弃赠与的北京市顺义区×苑×号院×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份额,因此,此房屋仍为孙某、傅某共同共有。落款甲方赠与人是傅某手写签名,乙方受赠人是孙某1手写签名,时间2022年6月21日。经本院与孙某1本人核实,其表示上述《声明》《房屋产权赠与撤销协议》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签名捺印亦均属实,其自愿放弃母亲赠与给自己的份额,同意归还给母亲,就该房屋同意在父母之间分配,其不参与,也不主张份额,但是希望能多分给母亲,因现在自己与母亲共同生活,父亲从去年开始就不在涉诉房屋居住,我父母矛盾很多年了,去年年底一直催我母亲离婚,因为我要高考,他们离婚没有告诉我,是在我高三毕业后第四天我父亲告诉我,他们离婚了,我父亲再婚了,我认为房屋是我父母共同的,不认可全部给我父亲。
  庭审中,孙某表示我的衣物还在涉诉房屋,我是2022年1月没有回去居住的,不是自己不住,离婚协议上明确写产权归我,我让傅某搬走,她不搬,我怕我再婚双方产生矛盾,无法居住,所以我没办法在涉诉房屋居住;涉诉房屋是我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女儿并没有购买能力和还款能力,傅某也是拆迁户,有房屋居住,其自己也表示过孩子高考后搬走,因为我再婚,傅某就拒绝搬离涉诉房屋,给我们造成家庭困扰,我也没办法与前妻继续在该房屋共同居住生活,这有违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赠与的房屋必须有权属证明,涉诉房屋有银行抵押贷款,不能赠与女儿,女儿已经成年了,她在哪里居住都可以,她上大学之后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如果在涉诉房屋居住我也没有异议,我名下没有其他房屋,现在只能和我父母居住在一起;我是2022年2月14日再婚的,我和傅某存在矛盾已经多年了,傅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出轨对象还是我的发小,他们在一起五六年了,在此之前还有别的出轨对象。孙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傅某对聊天记录认可,并表示孙某2021年开始就只有周末回来,平时不回来,离婚之后,到2022年5月孙某偶尔还回来,孙某的衣物、日常用品都还在涉诉房屋,我也没有不让他回来居住,是他自己走的;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自己是有过错,存在婚内出轨,但是双方2021年12月离婚,孙某2022年2月结婚,他也存在婚内出轨,去年孙某跟我说他谈朋友了,出轨不分先后,本案也与出轨无关。
  双方确认涉诉房屋如上市交易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孙某提交北京银行贷款还款明细单,显示贷款发放额330000元,贷款期限240月,贷款发放是2014年9月26日。孙某提交了还款计划明细,2021年10月26日前的贷款已还,之后剩余贷款本金196625元及利息52058.18元。对此,傅某表示无异议。双方离婚后房屋贷款系由孙某偿还,傅某于2022年9月分担了1000元。孙某主张涉诉房屋归其所有,孙某给付傅某房屋折价款;傅某同意涉诉房屋归孙某所有,孙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不动产权证书、微信聊天记录、贷款合同以及还款明细,被告提交的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声明、房屋产权赠与撤销协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涉诉房屋系孙某与傅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名义申请获得的限价商品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的归属等进行了约定,但双方之女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不主张份额,放弃赠与并将赠与给其的份额确认还给其母亲傅某,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因赠与女儿的房屋份额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且双方之女亦明确放弃,相当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生效,故本院确认涉诉房屋仍为孙某、傅某共有。审理中,双方经协商明确房屋归孙某所有,由孙某给付傅某房屋折价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确认涉诉房屋归孙某所有,后续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08]8)第二十六条规定,“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5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发布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之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
  涉诉房屋现虽没有上市交易,但考虑到傅某并未实际享受房屋利益且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市场价值180万元,因该180万元中包含土地出让金部分,按照上述文件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本院根据该价格在计算房屋折价款时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予以扣除。关于折价款的具体金额,本院综合双方离婚的过错程度、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离婚协议书、涉诉房屋性质、购买情况、相关房产政策等予以确定。对于孙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另,本院需说明的是涉诉房屋现在并未交易,待实际交易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如有差异,如果一方利益受损,可就土地出让金部分再向另一方主张相关权益。现因房屋傅某仍在使用,故在确认房屋权属归孙某所有后,孙某主张傅某腾退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之女,孙某亦表示认可其对涉诉房屋享有居住权,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房租,因双方此前就涉诉房屋均享有权利,房屋并未实际分割,且非傅某阻止孙某使用涉诉房屋,而判决生效后的实际腾退情况属于执行问题,故孙某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傅某房屋补偿款六十六万九千五百七十一元一角四分;
  二、被告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腾退给原告孙某;
  三、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三元九角四分,由原告孙某负担五百二十一元九角四分(已交纳),被告傅某负担五百二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