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2180号
当事人 原告:万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