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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23:11 330

万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406民初2180


当事人  原告:万某。
  被告:樊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