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423民初1258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梁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24日原告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于永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