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王某、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982民初8529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艾芹,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山东清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相伦与被告杨乐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相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铁路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归原告占有使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实施与理由:原被告于2022年7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中有共同财产没有处理,离婚后被告一直独自占有上述财产,拒绝与原告协商处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铁路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自2022年11月24日起归被告杨乐娟占有、使用,原告王相伦就该房产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二、在上述房产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原告王相伦协助被告杨乐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被告杨乐娟支付原告王相伦共同财产分割款1600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杨乐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该款项,另支付原告王相伦违约金40000元;
四、原、被告就上述财产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王相伦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员 刘红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