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14827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被告:宋某。
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广生,负责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紫竹院支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调解员王运秋调解,王某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肖金良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