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7民初8145号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滨海园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克山。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以及第三人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落款
审判员 马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