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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28:35 318

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5民初13163


当事人  原告: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卫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卫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俊驿
书 记 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