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卫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3163号
当事人 原告:卫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被告:李某。
第三人:高某。
审理经过 原告卫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卫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卫某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毛希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俊驿
书 记 员 林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