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某、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425民初2544号
当事人 原告: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春华,大田县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温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大田县均溪镇兴业路1号5幢1205室房产一套和位于大田县××镇××路××号××层房××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范某承担。2022年11月15日,温某以涉案房产总价值135万元部分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第1、第2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范某先行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000元给温某。2022年11月23日,温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温某以与范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温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田宝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羽欣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