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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21:29:51 321

吴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2民初3959


当事人  原告:吴某。
  被告:白某。
审理经过  原告吴航(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白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1年7月2日协议离婚,离婚前被告个人公司用原告婚前房产抵押贷款140万元,原告同意变卖其此套房产为被告个人进行偿还房产抵押的贷款。鉴于此,被告同意将140万元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分期归还给原告。还款方式为:自离婚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偿还原告50万元,剩余90万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一年内偿还完毕。可到期后,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甚至不接听电话不回微信,现原告与被告婚生女白某1存在上学购房问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12年7月10日生育一女白百合。2021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经定兴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1.男方白宇与女方吴航自愿离婚。2.婚生女白百合随女方生活......。3.婚后男女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4.女方婚前的房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xx室全部归女方所有。5.婚后男女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男方个人公司用女方婚前房产抵押的贷款人民币140万元,女方同意变卖其此套房产为男方个人进行偿还房产抵押的贷款;介于此,男方同意将上述140万元整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分期归还给女方。还款方式为:自离婚之日起一个月内男方偿还女方人民币50万元整,剩余90万元及银行所产生的利息一年内偿还完毕。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无其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再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离婚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庭审中,原告称其于离婚后将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南路xxx室(以下简称151室)房产出售,并将房款140万元转账给被告用于被告投资公司,后被告未偿还该款项。为此,原告提交其与案外人李晓娜于2021年8月22日就买卖151室签订的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银行转账记录截图、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显示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被告转账14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债务负担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如何分割,后原告亦按照协议内容向被告转账140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该钱款,被告亦未到庭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白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航欠款1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正式票据为准),由被告白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白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周 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