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402民初5318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龙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兆玲与被告龙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杨兆玲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兆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兆玲撤诉。
落款
审 判 员 赵言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褚 欣
书 记 员 郭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