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721民初7354号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原告杨某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手续并经本院批准,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