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21:32:07 330

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9民初3966


当事人  原告:袁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协助原告袁某办理位于河南省濮阳市xx街道xx街坊中央公园xx栋x单元xx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袁某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9日,袁某与张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河南省濮阳市xx街道xx街坊中央公园xx栋x单元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归袁某所有。现张某一直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配合袁某办理xx号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故袁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后向本院陈述意见如下:同意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前往xx号房屋所在地配合袁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待疫情结束后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袁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10月29日协议离婚。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子女抚养:双方婚后无共同子女。二、财产处理:坐落在河南省濮阳市xx街道xx街坊中央公园xx栋x单元xx室房屋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有贷款42万离婚后由女方偿还;有一辆别克GL8的汽车,车号是:×××,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有贷款10万元离婚后由女方偿还;有一辆丰田荣放的汽车,车号是:×××离婚后归男方所有,有贷款5万离婚后由女方偿还。三、债务处理:除以上约定双方婚后无其他共同债权及债务。四、如果双方有一方结婚,女方把户口牵走(迁走),离婚起如遇拆迁三家店中街x号院内x号房屋与女方无关。”
  2017年1月10日,袁某与濮阳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x号房屋。2018年11月22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颁发豫(2018)濮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载明xx号房屋由袁某、张某共同共有,房屋建筑面积为120.13平米。经询问,袁某表示xx号房屋上设立有购房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双方一致表示在离婚后,xx号房屋贷款一直由袁某偿还。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张某尚未配合袁某办理x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配、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履行约定义务。本案中,xx号房屋原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袁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袁某偿还,现袁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xx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袁某办理位于河南省濮阳市xx街道xx街坊中央公园xx栋x单元xx号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袁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天泽
书 记 员 王天霞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