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孙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孙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12民初3789号
当事人 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林,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孙某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常某在本院依法告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