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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孙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34:10 331

 

常某、孙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某、孙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12民初3789


当事人  原告: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普林,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
  原告常某诉被告孙某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常某在本院依法告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常某撤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鞠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