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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6:36:11 327

范某、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某、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81民初1692


当事人  原告:范某。
  被告: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与被告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期限已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齐某立即偿还范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范某、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1年7月15日经蛟河市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15万元未分割,现该债务范某已偿还完毕,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某偿还范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7.5万元。
被告辩称  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0281民初964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范某与齐某离婚;二、婚生子范茗禹、范铭程由范某弦养,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54元至婚生子范着再、范铭程独立生活时止(支付方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抚养费5724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范茗禹、范铭程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支付上下半年的抚养费5724元);三、驳回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1年10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03135元(借款日期2021年4月23日,还款日期为2022年4月8日),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32738.06元(借款日期2019年6月28日,还款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9616.03元(借款日期2020年3月20日,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25日)。该三笔贷款均为范某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本案三笔借款均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农资农耕设备所用,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范某已全部偿还,其有权向齐某索要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故范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范某夫妻共同债务应负担部分7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公告费240元,合计1078元,由被告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落款


审判员 马 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