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791民初1095号
当事人 原告:谷某。
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谷丹诉被告刘恩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恩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原告11.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日原被告经凌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给付原告13.2万元,于2020年7月1日前给付完毕。2020年7月4日因被告未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于当日通过微信的形式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2020年秋收后还清,截止到目前,被告仅仅给付原告1万元整,剩余款项至今尚未给付,故诉讼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1、离婚协议书,2、欠条照片,3、离婚证,4、微信转账记录,5、户口本复印件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其围绕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依法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客观性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谷丹与被告刘恩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7月2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于2020年7月1日前给付完毕……”。经查,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共给付1万元。2022年10月18日,被告又通过案外人给付原告50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被告曾于2020年7月4日为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因离婚时欠谷丹及刘露媞抚养费等共计13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结果到期没还上,特追加此欠条:欠人民币13万元整,2020年秋收后还清。被告并未将欠条原件交给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谷丹与被告刘恩祥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等内容”,该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给付原告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因被告已给付原告款项共计1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11.7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谷丹剩余款项11.7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恩祥负担3200元,原告谷丹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长 高 博
人民陪审员 刘兴权
人民陪审员 张久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雨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