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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38:29 298

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628民初117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礼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