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28民初117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黄某。
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以需要重新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黄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礼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