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某与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601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某。
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亚东,上海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陆某与被申请人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6011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陆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陆某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供登记在担保人陆贻春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60117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了对登记在陆某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并查封了登记在陆贻春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陆某申请解除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陆某的上述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登记在陆贻春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陆 琴
审 判 员 杨东锋
人民陪审员 黄 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