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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41:46 295

李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5民初67366


当事人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楠,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落款


审判员 谷培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