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3民初6365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宋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高凯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江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