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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6:46:38 289

马某与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与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1民初10081


当事人  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鹏,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伽某。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鹏,被告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马某单独所有;2.判令伽某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某某汽车过户至马某名下;3.判令伽某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马某与伽某于2003年9月18日结婚,于2021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及男方名下车牌号归女方所有。双方离婚后,马某多次要求伽某腾退并返还上述房屋及协助办理房屋及车牌过户手续,伽某一直推脱至今拒绝配合。故此,马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伽某辩称,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我要求马某把丰台和涿州的房子过户到我名下,把马某开的车过户到我名下。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某与伽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21年10月19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二、共同财产分割:1.住房:位于河北省涿州市涿某号房产归男方所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号回迁安置房东区西区各一套归男方所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女方所有。2.其它财产:北京某茶庄归女方所有。男方名下车牌号京×××某某白色凌志归女方所有,女方名下车牌号京×××某某黑色汉兰达归男方所有。
  经查明,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权利人为伽某、马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权利性质为商品房。车牌号为京×××某某雷克萨斯轿车一辆,目前登记于伽某名下,双方认可行驶证在马某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与伽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为京×××某某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归马某所有,故马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伽某要求将其他两套房屋及一辆轿车过户到其名下,但未在本案中提供相应的证据,伽某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号房屋归马某所有,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马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马某名下。
  二、车牌号为京×××某某雷克萨斯轿车一辆归马某所有,伽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马某将涉案车辆过户至马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伽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