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6民初3906号
当事人 原告:倪某。
被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佳、王槐三,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倪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倪某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张孟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珺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