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邹某1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某、邹某1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1121民初3759号
当事人 原告: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1。
第三人:邹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盛某与被告邹某1、第三人邹某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盛某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谢玉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奉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