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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邹某1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47:40 290

盛某、邹某1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某、邹某1等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1121民初3759


当事人  原告: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1。
  第三人:邹某2。
审理经过  原告盛某与被告邹某1、第三人邹某2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盛某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谢玉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奉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