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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51:26 300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7民初8145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滨海园区黄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克山。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以及第三人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南通通发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此后,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22年11月25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后亦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付)。
落款


审判员 马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谦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