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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

2023-07-14 16:58:12 327

曾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


 

曾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2民辖114


当事人  原告:曾某。
  被告:姚某。
  原告曾玉刚与被告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双方于1995年9月18日离婚。双方婚前在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吉羊村南一区49号有宅基地一处,共有房屋六间。双方协议约定该院落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因生活所需,欲将该房屋出售,但被告多次阻拦导致不能正常出售。故诉至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因原告曾玉刚之女曾思亮系该院在编人员,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曾玉刚之女曾思亮系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编干警,鉴于上述特殊原因,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翟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