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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6:59:22 325

陈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902民初2714


当事人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男,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男、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其结欠的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被告石某和原告陈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中约定,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支付40000元。2020年10月10日,被告的父亲石毅华向原告偿还1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均不履行协议。
被告辩称  石某辩称,原、被告系假离婚,原告有在被告处住到2020年6月。因为被告母亲癌症晚期,被告在签协议的时候精神状态不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在2018年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0000元、2019年1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4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9日登记离婚。2020年10月20日,被告父亲支付原告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离婚,被告自愿于2018年1月1日前和2019年1月1日前各支付原告40000元,该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和他人权益,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7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0000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的请求,鉴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款项支付时间,被告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该离婚协议是在其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签字的,双方系假离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陈欢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姚婷婷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