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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6:59:41 307

褚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褚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6民初21691


当事人  原告: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晋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
审理经过  原告褚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褚某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  本院认为,原告褚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褚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魏洪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