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党某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327民初1556号
当事人 原告:党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存厚,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边某。
审理经过 原告党某被告边志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存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志春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办理臻和天下六号楼二单元15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0万元整。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1月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宝鸡市渭滨区臻和天下6号楼2单元1501室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一个月内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拖延两年之久。离婚协议同时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至今被告同样拖延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边志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边志春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身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及臻和天下6-2-15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证实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等本案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20年1月2日在陇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三项载明:“夫妻共同财产,三套房产,一辆车,宝鸡房产两套归女方所有,西安一套房和一辆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应付女方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一个月之内办理房产更名手续)”,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后,因被告未履行协议书第三项约定的内容,致纠纷产生,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请同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失费给付的约定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现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向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边志春配合党艳完成宝鸡市渭滨区臻和天下6号楼2单元1501室房屋过户手续;
二、由边志春支付党艳精神损失费20万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边志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边志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秀洁
书 记 员 张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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