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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01:50 322

樊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0民初161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逸群,上海钜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落款


审判员 祝杨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