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某与杨某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6142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樊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上海市虹口区提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逸群,上海钜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落款
审判员 祝杨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婷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