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某、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634号
当事人 原告: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天华、黄文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的申请。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龚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5元(已减半),由原告龚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夏传胜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