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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04:13 301

谷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谷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05民初10784


当事人  原告: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北京首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谷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205房屋归被告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602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两套房屋自2017年6月至今的租金收益2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9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205(以下简称205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602(以下简称602房屋)的两套房屋,离婚时未予以分割,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请求依法予以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5房屋是2015年购买、2016年交付,首付款由被告父母出资,装修是被告出资,目前贷款尚未清偿,也是被告在偿还。原告自2014年开始不回家,对孩子不闻不问,家中开支、孩子开支都是被告一个人负担,所以被告认为205房屋是被告个人财产,与原告无关。602房屋是2005年左右购买,首付是用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贷款是原、被告一起偿还,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应当归双方的孩子单独所有。两个房屋自2017年6月至今是出租状态,租金是被告收取,现在205房屋每月租金4000元、602房屋每月租金3400元,租金标准是逐渐涨起来的,之前没有这么多。租金收益都用于孩子上课外辅导班和孩子的日常开销,孩子上初、高中的培训班费用较高,培训班上了六年。被告将两个房子出租、自己住平房,就是为了省钱给孩子报班。被告晚上出去做小时工,也是为了孩子,孩子上大学的生活费也是被告在负担。原告这七八年都没有管过孩子,被告一个月才赚两千多元,还要省钱给孩子用,让孩子好好学习。两个房子的装修、改造都是被告承担,孩子可以证明。孩子住校被告父母都会给一些钱,因为被告父母觉得被告太辛苦了,被告长期干两份工作,身体不好,因为太累36岁就绝经了。房子的事情除了需要原告签字,原告其他时间都不出现,要钱也不给,孩子也不愿意与原告联系,因为原告总是骂孩子。原告长期酗酒,2021年春节期间原告家暴被告,当时因为孩子在被告没有报警,但被告有照片。原告还将单位的股权退了,股权折价款都被原告拿走了,被告都不知道,还拿着股权证。还有一次原告偷拿被告的银行卡到银行取钱,被告收到了原告取款的短信。基于上述理由,原告不应当主张分割上述财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21年9月9日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
  205房屋于2018年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目前尚在限售期内,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205房屋购买时首付款107446元、贷款380000元,每月需偿还银行按揭贷款1559元,该笔贷款每月从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6375的账户中划扣。原告称205房屋交房后三年的还贷由原告先支付给被告,被告用于还贷,之后的每月的贷款由被告偿还,对此原告未举证。被告称205房屋的首付款是由被告父母出资,贷款一直是被告在偿还,对于首付款的来源,被告并未举证。现双方对于205房屋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该房屋由其使用并每月给付被告2000元使用补偿;被告要求该房屋由被告使用,不同意给付原告使用补偿。
  602房屋于2018年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的性质为商品房,目前无贷款。关于购房款的来源,原告称有部分由双方出资,原告家里帮助了一部分;被告称其家里出了一部分,还有被告打工、做小时工的收入。对于购房款的来源情况,双方均未举证。经询,原、被告均认可602房屋价值240万元,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价值50%的折价款。
  被告另提交602房屋的税收完税证明(金额共计96745元)、不动产登记费缴款书、205房屋的装修费收据、205房屋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收据、20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据(金额12758元)、205房屋的税收完税证明(金额4642.34元)、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对账单、被告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流水,用以证明205房屋的还贷、两套房屋的税费和装修、物业供暖费、双方子女谷某1的保险费和课外培训班费用等都是被告承担。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认可房屋税费、装修款是被告出资,但被告收取两套房屋的租金,由其支出实属正常,并不是其个人出资,205房屋的贷款原告也偿还过,租金收入远超过每月还贷数额,银行流水中有原告给被告的转账,孩子的费用原告也有支付,不清楚被告是否还在交纳谷某1的保险费。
  被告提交2014年7月11日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主张分割原告名下车辆。原告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称其将名下的车牌号京某某某无偿出借给朋友梁某使用,2014年7月梁某出资购买了一辆别克GL8,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对此明知。梁某到庭陈述上述车辆系其借用原告车牌购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602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内购买,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价值50%的折价款即120万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205房屋,该房屋系双方婚内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被告主张首付款中有10万元是被告父母出资,对此被告未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故205房屋亦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205房屋目前尚在限售期内,且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在本案中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不作处理,待具备分割条件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两套房屋的租金收益及205房屋的使用问题,结合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虽然两套房屋都由被告出租获得收益,但房屋的契税、装修、物业和供暖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房屋贷款、日常生活开支等,多数由被告承担,而被告本人收入不高,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对家庭费用的负担情况。205房屋已交付,考虑到602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收益不予支持,并认定205房屋暂由被告继续使用,被告无需给付原告使用费补偿。
  关于被告主张的车辆,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如有争议,可与案外人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602房屋归原告谷某某所有,原告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杨某某房屋折价款1200000元;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205房屋由被告杨某某使用;
  三、驳回原告谷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11650元(已交纳),由被告杨某某负担5500元(原告谷某某已预交,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谷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刘茵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