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602民初6655号
当事人 原告: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虹,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宝镇,福建中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昆城,福建法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韩某与被告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以要等另一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结果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许雅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方艺璇
书 记 员 沈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