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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05:55 283

江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某、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922民初2898


当事人  原告:江某。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某将车过户到其名下,将车辆归还。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7日,其与陈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闽AC××某某小型轿车(车辆价值5万元)一部归江某所有。离婚后,车辆归其使用,车辆使用费由其交纳,但车辆一直登记在陈某名下,一直未过户。2022年8月23日陈某向其借用车辆,至今未归还。
被告辩称  陈某辩称,其之前是同意把车过户给他,但离婚协议书对其是非常不利的,其对离婚协议不认可,因是被迫签订的。
  江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车行驶证、产权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陈某对车行驶证、产权证无异议,对离婚协议书表示不认可,本院认为江某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保存。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7日,江某与陈某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闽AC××某某小型轿车一部归江某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某与陈某双方离婚时签订案涉离婚协议并已协议离婚,案涉离婚协议对双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车牌号为闽AC××某某小型轿车一部归江某所有,对此陈某应依约履行,故江某要求陈某配合完成过户及交付汽车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江某完成车牌号为闽AC××某某小型轿车的过户并交付该汽车。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款


审 判 员 潘 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婧
书 记 员 杨珊珊


附法律依据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