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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08:17 289

刘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5民初7939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某给付刘某3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戴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某与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二项约定,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屋(以下简称该房屋)1套归女方所有。2020年5月22日,刘某与戴某复婚。2022年4月2日,刘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杨会展,因该房屋未变更登记到刘某名下,因此戴某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售房款650000元,戴某只给付刘某300000元,余款350000元一直未给付刘某,刘某多次催要,戴某均予以推脱,故刘某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戴某辩称,不同意刘某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1.2020年1月15日为了购买刘学娜名下北京牌照车辆,刘某与戴某办理假离婚手续,××××年××月××日戴某与刘学娜办理假结婚手续,刘学娜将其名下北京牌照车辆以夫妻变更的名义登记到戴某名下。2020年5月18日戴某与刘学娜办理离婚手续,2020年5月22日戴某与刘某登记复婚。因此刘某与戴某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购买北京牌照车辆,二人是假离婚,双方在离婚期间仍存在事实上的夫妻关系,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该房屋出售后,刘某与戴某于2022年5月25日登记离婚,戴某将该房屋出售款650000元中的351500元给付刘某,自己手中存有298500元,房屋出售款中的大部分给了刘某,且戴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东风580牌车辆给了刘某,刘某分得的财产远远超过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3.该房屋出售后,戴某给付刘某351500元,刘某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已默认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4.刘某本次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双方离婚时处分了戴某父母东城原居21-1604室房屋,戴某父母以共有物纠纷提起诉讼,所以刘某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理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刘某与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20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事项:男女双方婚生女戴某2。二、房屋事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1套归女方所有,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房产1套归女方所有。三、共同财产事项:无。四、债务事项:无。五、其他事项:无。
  2020年5月22日刘某与戴某登记复婚。2022年4月2日戴某作为出售人与买受人丁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天津市宝坻区房屋以6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玲。
  2022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子女抚养事项:男女双方婚生女戴梦琳。二、房屋事项:坐落在天津市宝坻区房产1套归男方所有,待房屋出售后房款一人一半。三、共同财产事项:津FL××某某东风牌汽车1辆归女方所有。
  另查,戴某与刘某离婚后于××××年××月××日与刘学娜登记结婚,2020年2月11日,双方以夫妻变更的方式将京QBK7某某号车辆所有权人变更为戴某。2020年5月18日戴某与刘学娜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各项事项均是无。
  双方对以下事实存在争议:戴某主张与刘某是假离婚,目的是购买刘学娜名下北京牌照车辆,天津市宝坻区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出售款650000元应归双方所有,其于2022年4月21日分3笔向刘某转款16500元、300000元、15000元,共计331500元,加上刘某收取的购房定金20000元,共计351500元;刘某称按照2020年1月15日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天津市宝坻区归其所有,该房屋出售款650000元也应归其所有,但戴某给付的351500元中只有300000元房款,其余16500元和15000元是戴某用刘某信用卡透支后,偿还信用卡的钱,尚欠300000元未给付刘某,丁玲给付的购房定金20000元是由其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刘某与戴某于2020年1月15日登记离婚时约定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及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房产归刘某所有,但双方登记复婚后于2022年4月2日将天津市宝坻区出售,戴某给付刘某部分购房款。2022年5月25日双方再次登记离婚时,仅对天津市宝坻区小道口还迁房东城原居21号楼1604室房产作出约定,未对天津市宝坻区出售款的处理作出约定,也未约定戴某欠付刘某售房款。由此可见,2022年5月25日双方登记离婚时,对天津市宝坻区的出售款已经处理完毕,双方没有争议。刘某再行主张戴某给付售房款35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刘某负担(刘某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郝志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美军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