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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08:46 281

刘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15民初10392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贾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刘某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郝志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