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5民初10392号
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贾某。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刘某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郝志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