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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09:52 293

牛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牛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523民初2955


当事人  原告:牛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牛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补偿金310万元(起诉时还主张子女抚养费24万元,后于庭审中放弃该项请求)。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7月22日在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并于当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了财产分割事项,被告给予原告经济补偿金210万元。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前承诺给原告购买价值50万元左右汽车一辆,并给付现金50万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折成100万元支付原告,但被告并未履行。被告同意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不足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对给原告310万元没有异议,只是现在没有钱,无法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牛某、王某于2019年7月22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房产:夫妻双方婚后2005年购有坐落在郑州郑上路……楼房一套,价值220万元……房屋归男方所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210万元(二百一十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3.复婚前男方承诺给女方购买价值五十万元左右汽车一辆,并给付现金50万元(五十万元),现协商折成人民币100万元(一百万元)付于女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
  牛某称根据双方离婚时约定,王某应给付其房屋补偿款和车辆折价款共310万元;王某对此无异议,称房产归其所有时系折抵210万元,其可不要房产,将房产折价210万元归牛某所有,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后,再支付剩余100万元。对王某的上述意见,牛某表示不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牛某、王某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处理并达成一致意见,牛某现要求王某支付3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对牛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牛某3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计15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桑倩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