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11:20 296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111民初1703


当事人  原告: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肖敏,北京安晴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银行存款913.9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9月1日结婚,于2019年10月22日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发现被告名下账号为6222xxx的工商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且被告曾在原告不知情的条件下,非正当事由向第三方大额转支。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只看到进账没有看到出账和我向别人借的钱。我该给宋某的钱都已经给她了。银行卡里的大额现支,都是取出来给宋某了;有转支对象的一般都是涉及工程款或买车了;没有转支对象的都是我自己的卡转我自己,我问过银行了,银行说不能提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宋某和王某的关系
  宋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两子,长子王某1于2012年7月12日出生,次子王某2于2016年3月30日出生。后双方于2019年10月22日登记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其约定如下:“二、财产分割。1.房产: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某镇某某大街48号1号楼1至3层04住房一套,登记在女方宋某名下,归女方宋某所有。2.车辆:车牌号为京Yx某某的奔驰轿车,登记在男方王某名下,归女方宋某所有,剩余贷款男方于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并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号为京Ax某某途勒汽车,登记在男方王某名下,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车牌号为京AAx某某奥迪轿车,登记在女方宋某名下,归女方宋某所有,剩余贷款男方王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还清。3.存款:北京市房山区某某镇保和庄村村南拆迁补偿款4600万余元,男、女双方各一半,男方王某于收到拆迁款当日支付女方宋某拆迁款全额的一半2300万余元,若不按时支付女方,则拆迁款4600万余元全部归女方所有。4.其他财产:(1)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某镇某某大街48号1号楼1至3层04住房内家电、家具归女方所有。(2)女方的首饰、包等个人物品归女方所有。5.保险:(1)男女双方各自购买的人身保险、平安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由各自进行处理。保费由各自进行缴纳。具体投保情况详见财产清单。(2)男女双方各自名下公积金、养老账户资金归各自所有,两个孩子的商业保险由男方支付。三、债权、债务。1.债权:无。2.债务: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
  2018年左右,王某曾出资17万元给案外人郭某购买奔驰二手车一辆,对此王某当庭表示同意给付宋某10万元。
  经与当事人核实,王某与宋某离婚后,2021年王某与郭某再婚后又离婚。
  二、涉诉案件
  2020年10月,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对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宋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2020年10月,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王某将车牌号为京Yx某某的奔驰轿车过户至宋某名下;判令王某将车牌号为京AAx某某的奥迪车交付给宋某(审理中,宋某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配合宋某将王某1的户口迁到宋某户籍地,并赔偿宋某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王某支付宋某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后经调解,本院于2021324日做出(2020)0111民初13964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名下车牌号为京Yx某某(车辆识别代码为:xxx)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台归宋某所有,王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宋某将上述车辆转移过户至宋某名下;二、王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宋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和诉讼费共计215723元;三、王某于收到拆迁款9076537元的当日给付宋某拆迁款4538268.5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2021年9月,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给付其拆迁补偿款2553万元。后经调解,本院于2022126日做出(2021)0111民初18959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给付宋某拆迁补偿款13032075元(王某收到拆迁款23753482元的当日给付宋某拆迁补偿款11000000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给付宋某剩余拆迁补偿款2032075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2021年12月,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本院,即本案诉讼请求。
  三、王某名下争议资金款项明细
  (一)平安银行(尾号2301)
  2011年3月31日王某转账10万元;
  2011年4月1日王某转账10万元;
  2011年4月6日王某转账30万元;
  2011年4月8日王某转账50万元;
  对于上述四笔转账,王某称具体打给谁记不清了,不属于恶意转账财产,有可能是用于给宋某买东西了。
  (二)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651)
  2017年8月18日,王某转账30万元至李某名下(账号为621xxx);王某称是材料款,项目名称是北京市房山区南窖垒大墙的工程。
  2017年9月19日,王某现金支取20万元、转账10万元至杨某名下(账号为622xxx);王某称现金支取20万元可能是用于工人工资或是家庭生活支出、转账10万元给杨某是工程款或材料款。
  (三)中国建设银行(尾号4366)
  2012年4月3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称为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月18日,王某现金支取50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了,现金基本都是宋某和我一起去取的,现金一般都给了宋某。
  2014年1月3日,王某转账10万元至王万新名下;王某称记不清了。
  2015年9月17日,王某现金支取45万元;王某称有可能是还欠款。
  2017年1月24日,王某现金支取20万元;王某称有可能是还欠款。
  2017年10月19日,王某现金支取20万元;王某称有可能是还欠款。
  2017年10月22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并转账80万元至张晋中名下;王某称取现有可能是还欠款,张晋中是其姐夫,是材料款或工程款;
  2017年10月24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称有可能是还欠款。
  2017年10月26日,王某转账10万元至王某3名下;王某辩称是借给王某3钱,至今未还。
  2017年11月1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
  2017年12月6日,王某转账10万元至周平名下;王某辩称是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租地的租金,这块地有涉诉案件;
  2017年12月9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
  2018年2月7日,王某转账23.466604万元至张某名下;王某辩称系材料款,当时应该没走公司账面。
  2018年6月15日,王某转账21万元至李某1名下;王某辩称系其租李某1水车的钱。
  2018年6月19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2019年3月29日,王某现金支取50万元;2019年3月31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2019年4月26日,王某现金支取20万元;2019年4月27日,王某现金支取15万元;上述五次取现共计105万元,王某辩称有一部分是给了宋某之弟30万元,其余的是清渣土的时候给的钱。
  (四)中国农业银行
  1.尾号9777的账号
  2013年10月14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辩称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0月19日,王某转账40万元至安日权名下;王某辩称记不清。
  2013年10月29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辩称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1月1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辩称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1月2日,王某向HONGxxx转账40万元;王某未做说明。
  2013年11月13日,王某消费80万元;王某辩称购买车辆,系给“赵某”购买白色Q7,因为客赛斯大楼,其给我介绍的业务,所以就给他买了辆车。次日,我们再去花乡买的二手奔驰C63。
  2013年11月14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辩称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1月15日,王某向李某2转账80万元;王某辩称其曾于2009年向李某2借款100万元,这是还李某2的8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
  2013年11月22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辩称用于家庭生活支出。
  2013年11月22日,王某向李某3转账320万元,后宋某撤回该项。王某辩称该笔是李某3借我钱,把克赛思大楼抵押了,抵押了2500万元还是3000万元。
  2013年11月24日,王某转支200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因为2013年经手钱款较多,且客赛斯项目钱款回来的时候,业务员说办理个存款业务,其就把该200万元转到另一张卡了,所以自己转自己就没有记录。
  2013年11月24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王某辨称用于家庭开销。
  2013年11月25日,王某转支13.75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
  2013年11月28日,王某现金支取50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
  2013年11月30日,王某消费13.385637万元;王某辩称可能给宋某购买物品。
  2013年12月4日,王某向赵晓龙转账100万元;王某辩称可能是买车的钱,车牌记不清了。2012年至2014年一共买了8辆车。
  2013年12月9日,王继性消费支出10.01万元、156万元;王某辩称可能买车了,具体哪个车也记不清楚。
  2013年12月12日,王某现金支取10万元;
  2013年12月20日,王某转支1000万元;王某辩称系转给其叔范某,用于当时克赛思大楼抵押的,是他入的股和利润,分两笔转的,共计一千多万。(宋某未主张该笔钱)
  2013年12月26日,王某向杨某1转账10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了。
  2015年12月29日,王某消费支出三笔,分别为9.124256万元、15万元、55.6万元;王某辩称可能是用于买车、表或戒指。
  2016年1月10日,王某现金支取50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了。
  2.尾号4872的账号
  2013年11月14日,王某消费支出87.0625万元。王某辩称用于买车(奔驰C63一辆),后来又卖掉了。
  3.尾号3674的账号
  2017年7月10日,王某向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后街村经济合作社转账38.710113万元;王某辩称是工程保证金,应该已经退还了,都在卡里,但记不清什么时候归还。
  2017年8月22日,王某向北京华泰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账28.0909万元;王某辩称是用于买车。
  2017年8月24日,王某向个体户牛某转账39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应该是用于买车,后来又卖掉了。
  3.尾号4375的账号
  2018年1月3日,王某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账16.3065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
  2018年11月8日,王某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账18.9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
  2019年3月13日,王某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账35.6895万元;王某辩称记不清。
  对于其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三笔转账,经本院再次询问,王某表示应系工程款,但暂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流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银行流水明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大额资金流水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本案中王某当庭认可其在2018年前后曾出资17万元给案外人郭某(女)购买了一辆奔驰二手车,后又卖了10万元,其表示同意给付宋某10万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其次,考虑到宋某和王某的收入、消费习惯、银行卡的流水信息,同时结合王某对其名下银行卡流水的解释,自双方结婚后至2018年之前王某从其账户内的现金支取或转出的金额,本院认为不宜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生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2018年之后的,结合宋某的诉讼请求,以单笔10万元为标准,本院核算出王某从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27日在其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内对外转账共计44.466604万元、现金支取105万元,从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13日在其中国农业银行尾号为4375的账户内对外转账共计70.896万元,以上共计220.362604万元。对于该部分钱款,经本院反复询问,王某未能说明该钱款的合理支出依据,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大额存款支出事先取得宋某的同意,结合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王某对此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宋某主张分割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分割比例,本院酌情确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宋某1642538元;
  二、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4.25元,由宋某负担18742.9元(已交纳),由王某负担3681.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韩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