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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14 17:14:45 305

魏某、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0202民初3941


当事人  原告:魏某,住宁夏区石嘴山市。
  诉讼代理人:高某,宁夏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某,职业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的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佘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佘某协助魏某办理位于石嘴山市××区房屋过户登记至魏某名下;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魏某、佘某于2014年4月8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12月23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位于石嘴山市××区房屋归魏某所有,但佘某至今未协助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为维护魏某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魏某的诉讼代理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对魏某提交的证据即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等真实、合法,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够达到魏某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魏某、佘某于2014年4月8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魏某与佘某于2016年12月23日在甘肃省正宁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双方有宁夏石嘴山市××区家属楼一套(面积107.8平方米),4号楼4单元502号,归男方所有”。现魏某以佘某不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中心2022年11月9日出具,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人魏某,共有权人佘某,房屋坐落大武口区裕民北路裕福巷4幢4单元9号,登记时间2014年4月29日,建筑面积107.2平方米,该房屋为魏某与佘某在该中心登记的唯一住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魏某与佘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区)房屋归魏某所有,佘某有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魏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故魏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佘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相应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位于石嘴山市××区房屋所有权归原告魏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李天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光莹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