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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17:19 317

杨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06民初27435


当事人  原告:杨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澜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澜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澜负担。(已交纳)
落款


审判员 刘琳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