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民初5915号
当事人 原告: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丽萍,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姚某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
落款
审 判 员 杜琼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康力
书 记 员 葛 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