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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14 17:19:24 319

于某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与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08民初52666


当事人  原告:于某。
  被告:穆某。
  原告于某与被告穆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于某和被告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被告名下保险投保账户是×存款20万元、×存款20万元、被告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36000元、被告转账给穆某2的8万元以及我名下的股票;2、本案诉讼费由穆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穆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9日在法院判决离婚。被告穆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曾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穆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各自名下存款、股票、理财、保险等。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38767号民事判决,判决穆某给付于某306662.36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后于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判决穆某给付于某374361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另经本院询问,于某认可其于本案中主张的诉请于上述案件中均予以主张,其提交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股票账户明细等均在上述案件中予以提交,但其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故提起本案诉讼。经查,于某主张的上述诉请在上述案件中均进行了查明及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前诉与后诉构成重复诉讼的要素为:前后两个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以及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且三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本案中,首先,前诉与本案的原告均系于某,被告均为穆某。其次,同一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据此,前诉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标的系双方名下存款、股票等;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标的系双方名下存款、股票等,且相关账户、款项均已涉及,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再次,前诉判决结果系穆某给付于某374361元,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理财产品归各自所有,而于某于本案中主张再次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原因为不服之前的判决结果,故于某于本次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综上,前诉与本案同时满足了重复诉讼之要素,本案应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判员 秦纳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择旭